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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苏打绿”被返还!但这些商标保护要点你“造”吗?

ACIP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-11-17


文/ 戴惠惠  符媛  华进商标版权事业群


近期,林暐哲公开发布声明并表示,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,决定放弃“苏打绿”商标所有权,并“祝福这个名字有更好的未来”。2004年5月30日,“苏打绿”发行第一张单曲《空气中的视听与幻觉》;2022年5月30日,恰巧是“苏打绿”十八岁的生日,重新拿回商标所有权对该组合以及支持他们的粉丝而言意义非凡。

随着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,有不少企业选择在中国台湾申请商标。为帮助品牌拥有者在中国台湾有效获取商标保护,笔者整理了以下表格。


中国台湾商标保护简介


国家/地区

中国台湾

所属洲

亚洲

官方语言

中文繁体

所属联盟

法系

大陆法系

现行商标相关法规

《商标法》

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

是否有商标注册制度

权利在先原则

申请在先

商标申请途径

单一申请

商标注册管理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官网:https://topic.tipo.gov.tw/trademarks-tw/mp-201.html

官方商标数据库:https://twtmsearch.tipo.gov.tw/OS0/OS0101.jsp

申请注册流程

商标申请(1-3个工作日)

→受理通知

→审查(形式+实质,约6-8个月)

→核准通知并下发注册证(1-3个月)

→注册公告3个月(第三方可异议)

可注册商标类型

文字、图形、记号、颜色、立体形状、动态、全息图、声音等,或其组合所组成

商标种类

一般商标

证明标章

团体标章

团体商标

常见缺乏显著性元素(不可注册)

描述性标识

通用标志或名称

其他不具先天识别性的标识(未经设计的单一字母、数字等)

是否接受一标多类商标申请

商品/服务分类

尼斯分类第11版

本土有特有的类似群组,且与中国大陆分类不一致


特殊之处:

  1. 第35类可接受零售批发服务,如农产品零售批发、饮料零售批发、电脑软件零售批发、电脑硬件零售批发、烟零售批发、酒零售批发、服饰配件零售批发等。

  2. 可接受描述清楚且分类准确的自定义商品/服务。

  3. 第1-34类商品限定20个/类,超项会额外加收规费;第35类零售批发服务群组限定5个/类,超项会额外加收规费。

商标申请所需材料

  1. 商标图样(文字商标不需要提供);

  2. 指定商品/服务项目;

  3.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;

  4. 授权委托书,须签字盖章(可于申请日后2-3个月内后补);

  5. (可选)声明优先权,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(申请日起算3个月内可后补)。

特殊商标审查标准

  1. 通常不会跨类驳回,但申请商标的商品/服务与其他类别商品/服务有关联时,会出现跨类引证驳回的情况。

  2. 主动审查是否与著名商标相同/近似。

商标注册有效期

自注册日起算,有效期10年,以后每10年一续

是否下发电子注册证

商标续展期

有效期截止日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,有6个月的宽展期(两倍续展费)

商标使用声明要求

中国台湾商标-驳回复审


主管

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程序

简介

1. 核驳审定

如审查员下发核驳理由先行通知,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(可延期2个月)可向智慧财产局进行复审。

针对因存在在先商标而遭遇驳回的,可尝试与在先商标权利人协商获得同意书(通常会产生一定费用),实务中通过提供同意书克服驳回的概率较高。

该阶段可通过删除冲突商品/服务项目克服驳回,且针对不受影响的商品/服务项目,可递交分割申请。


2. 诉愿

如审查员下发核驳审定书,申请人自收到审定书之日起30日内(不可延期)可向经济部提出诉愿(行政程序,不可越过)。经济部会在6-12个月内下发诉愿结果,实务中90%的案件维持原核驳审定。


3. 行政诉讼第一审

如商标申请人对结果不服,自收到诉愿结果2个月内可向智慧财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一审(司法程序)。


4. 行政诉讼上诉审

如对智慧财产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,自收到该判决之日起20日内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审。

国台湾商标-第三人意见书

(该程序较为少见)


主管

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程序

简介

  1. 在实质审查完成前,任何第三人均可向智慧财产局递交第三人意见书,是否采纳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。

  2. 如不采纳,将不援引第三人意见驳回商标申请,也不通知商标申请人答辩。

  3. 如采纳,则将第三人意见作为驳回理由,通知商标申请人答辩,该结果不会另行知会第三人。

  4. 如第三方对商标注册有意见,可在后续程序中依法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(评定)。第三人意见采纳与否,不对后续异议/评定造成影响。

利害关系要求

国台湾商标-异议


主管

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程序

简介

• 注册公告日起算3个月内

• 异议人:任何人

• 异议理由:绝对/相对理由


  1. 台湾商标公告后置,故实务中发起异议的案件较少。

  2. 异议人递交异议申请后,被异议人可在1个月内进行答辩。如被异议人不进行答辩,智慧财产局仍会以单方异议申请作为基础进行审查,公告商标并不会当然失效。

  3. 如被异议人进行答辩,双方还可针对证据进行一轮质证。本轮答辩后,审查员将下发决定。

  4. 如对该决定不服,双方皆可通过诉愿程序救济。

利害关系要求

国台湾商标-废止


主管

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发起

条件

  1. 商标注册后,无正当事由未投入商业使用,或继续停止使用已达3年。

  2. 自行变换商标,或增加其他要素,致使该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,并产生混淆误认的。

  3. 商标实际使用时,致使公众对商品/服务的性质、质量或产地产生混淆误认的。

  4. 商标已成为通用标章、名称或形状的。

程序

简介

  1. 商标废止的初步举证责任在于发起人,一般建议先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调查,将调查结果作为发起废止程序的证据,将有利于案件受理。

    虽然使用调查不是法律规定上的必要条件,但若发起方未提供或提供的理由不充分,主管机关将不予受理。

  2. 针对以注册满三年未使用为由提起的废止程序中,商标权人答辩时间为1个月(另可延期1个月)。若商标权人未答辩,争议商标不会直接废止,审查员将依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审理。

  3. 商标持有人自行变更使用以致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,原商标权人自废止日后3年内,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注册。

利害关系要求

国台湾商标-评定


主管

机构

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

发起

条件

• 基于“相对理由”,需在争议商标注册满5年内提起(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或涉及公益不受该5年限制)

• 基于“绝对理由”,不受时间约束

• 发起人: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(依职权)

• 发起理由:绝对/相对理由


注意:

若争议商标注册已满3年,商标权利人应提供申请评定前3年内的使用证据,或有正当事由未使用的证据。

评定案件经处分后,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实,以同一证据及同一理由,申请评定。

利害关系要求

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(依职权)


(本文为授权发布,仅代表作者观点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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